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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21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的事前控制,凡经学校批准的新建工程、重大的维修项目及改扩建项目都要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二条  工程概预算分为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两部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和国家相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指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定额、取费标准编制的用以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预算也称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当地、当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技术经济文件。

第三条  新建工程、重大的维修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限额设计,即:按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施工预算,进而控制工程实际成本,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第四条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由项目方案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工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概算进行审查。

第五条  工程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分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由校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具有项目编审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配合招标中心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非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工程概、预算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工程建设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投资控制提供依据。工程预算不应突破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应突破项目估算。如出现重大调整,需要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七条  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的造价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和监控,如发现工程实际造价变化率将超过合同造价的5%,要及时发出预警,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造价管理人员填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款支付转单,由工程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在支付转单上会签支付意见;各方无异议后方可填写支票领用单,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向计划财务处申请支付工程款。造价管理人员在每月10号之前负责将工程价款变动情况随同上月完成的进度款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领导作书面汇报。对于价款变化大的情况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分析变化原因,研究造价控制措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洽商、设计修改通知单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实效性的原则。上述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论证及审批,严格遵守“先论证、后批准;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

第十条  变更提议单位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设计方主要提出对图纸的完善修改方面的变更,施工方和监理方主要提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等优化方面的变更,建设管理部门主要提出与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有关的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变更提议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提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预算。

(三)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需转发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概算。

(四)重大洽商、变更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基建工程变更的论证落实情况在项目监理例会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内部会议上通报。

(五)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设计变更通知单也需要履行相同的审批程序。

(六)设计变更、洽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各方审查人员应严格把关、措辞严谨、遵守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变更应说明原由,变更内容文字及附图必须清楚、准确,涉及到工程费用增减的项目必须表述清楚,不得有歧义。

(七)设计变更的审批单完成后,由专业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签署正式变更文件,并经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后生效。专业负责人应督促变更单及时完成,并按照土建、水暖通风、电气的专业分类对洽商变更进行统一编号(此编号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变更编码),设计变更通知单也应纳入洽商变更的编号序列。此编号应和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编号一致,不得出现断号和重号。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和洽商的审批权限

(一)经济洽商或变更预算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工程的副处长审签后执行。

(二)经济洽商或变更增加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必要时召开碰头会确定。

(三)经济洽商或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万元的洽商或变更应报送主管校长批示。

(四)对于使用功能改变、装修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变更,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必要时要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新报批。

1、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且变更金额超过总投资的10%;

2、总投资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8%;

3、总投资4000万元到一亿元(含)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5%

4、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  工程使用部门的洽商或变更要求

原则上在施工阶段不再接收使用单位的修改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在变更部位施工前由使用部门提出变更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如果使用部门的要求引起造价的重大变化应按照前款重大经济变更程序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由资料员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存档备案

专业负责人在洽商、变更完成后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扫描上传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复印件转交造价管理人员。原件自己留存归档,待项目完工后统一交资料管理员;信息系统将自动形成编号。如有特殊编码需求,可以自行编码。

第十五条  洽商或变更的结算

为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洽商、变更的结算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价款的变更报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造价管理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实行全过程工程审计的项目按照学校审计有关规定(华电校审〔2007〕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电校建〔2013〕6号文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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