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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仪器设备(含系统集成)及家具(以下统称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是指经批准在政府集中采购以外,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含自筹资金)、各类科研经费等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物资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活动;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方式;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资产处作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2、会同立项书下达部门共同对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进行审核;3、负责全校各类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及实施;4、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5、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履约;6、监督指导校内各单位完成非集中采购任务。7、统一办理进口物资设备有关入关、免税等手续。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学校组成5-9人的临时采购工作组,人员由用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及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2、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调查;3、审定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4、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项目的中标单位或个人,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

第三章 购置经费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七条 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制定物资设备的购置预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购置预算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由教务处负责,科研设备购置预算由科技处负责,行政设备、家具及其它大宗物资购置预算由资产处负责。预算应于每年十月初由各学院(系、部、处)、重点实验室提出,分类报上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后报计财处,经学校审批后列入下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经费情况及事业发展计划,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再进行调整、分配,并形成项目建设任务书下达给各单位使用。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和实际需要,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资产处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

第十条《华北电力大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的审核:

1、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费购置物资设备,由建设项目负责人、院系主管领导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2、使用教学仪器设备费购置教学设备,由院系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审核。

3、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物资设备,由课题组负责人、科技处审核。

第十一条 购置5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或单件仪器设备,由资产处负责组织,由审计处、监察处、计财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组成临时采购工作组进行招标、谈判和询价。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财政部、教育部、北京市及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的非政府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集中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在以下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1、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性价比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在以下情况可采用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直接向供应厂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在以下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近期合同追加。2、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时,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二十。3、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四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处根据申报采购内容及预算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详细技术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六条 购置5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或单件仪器设备,由资产处负责组织,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采购形式的操作程序,组成由审计处、计财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临时采购小组进行招标、谈判和询价。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或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时,由各学院(部、处、中心)使用单位填报《华北电力大学物资设备询价采购审批表》,提供不少于3家供应商正式报价单及采购理由,报资产处审批。同意自购的,使用单位组成由主管领导牵头的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自行购置。

第十八条 申报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要经申购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填写《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及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资产处审核。购置单价预算为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校外专家参与可行性论证和评标。

第十九条 申报购置单一来源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申报单位必须组织充分的调研,填写《单一来源设备采购申请表》,由调研组成员及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审核。

第二十条 资产处负责对邀请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并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择邀请3~6家参加投标;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的答疑。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负责组织招标会议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工作小组在对投标文件中的资质资信、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产品性能及相关技术指标差异、质量承诺与保修年限、供货期限与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分析评比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物资设备性价比最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议上确定的中标人为预中标单位,公示三天后,无原则性意见后,定为中标单位,由后勤与资产管理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起草或审核采购合同,并由资产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加盖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负责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技术文件的管理和归档。

第六章 物资设备验收及报账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使用单位成立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项目主管部门、资产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物资设备验收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测试,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实际检测结果、验收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如实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一般常规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般一周内完成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二十天内完成技术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毕的物资设备要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建设中,用基建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可在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提供设备清单,经计财处审核,到资产科办理建账、建卡手续。已明确使用保管单位的设备,由资产处负责通知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用科研费购买的设备,分以下情况处理:1、校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全部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2、使用其它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纳入科研成果的或为委托方购买的转外使用的设备,由科技处根据合同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出具委托方证明)审核签字,到计财处报销,该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3、购买的非上述情况的仪器设备,均由由资产处验收、报增,该仪器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办产业、后勤服务集团用学校设备费购置的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用自己的发展基金所购设备,产权属于学校,由校办产业或后勤集团自行建立设备账目并进行日常管理。资产处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年检,并将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二条 校外赠送或无偿调拨给我校各单位的设备,应尽快到资产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于隐瞒不报的视为隐瞒学校固定资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凭验收报告建账报增,凭发票及报增单报账。无固定资产报增单,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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