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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旨在促进学校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学校本级和所属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批复和调整是否科学、合规,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需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四)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六)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明确和落实。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制订了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七)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二)是否制订了保证支出预算目标完成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支出行为;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七)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等问题;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呆帐、坏帐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入账、保管、使用、盘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是否安全。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核算是否正确、真实、完整;各项投资收益如何,有无投资损失,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或结算;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六)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七)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八)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责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有无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负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债务是否及时清理,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负债的控制是否得当、有效,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或有债务等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项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基金的设置、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效益如何;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

第十五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原则上三年审计一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两年审计一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是方式。

(一)事前介入。在预算执行前,审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和调整依据、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等,主要对财务预算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事中审计。年中对学校或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主要对收入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及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年初对学校或所属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主要审计财务预算执行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二)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

(三)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四)反映财务决算情况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文。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调整和纠正措施。对重大违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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