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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1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为方便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独立建账的大型软件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以及在不变更学校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校内调拨(调剂)、对外捐赠、置换、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及报备工作,相关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交申请,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向资产管理处、学校、教育部、财政部报批,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注销和账目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章   处置的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体制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毁损及盗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土地使用属于学校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擅自占用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因学校发展或城市规划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以及校内个人或各单位占用学校土地的,必须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对学校的各类房产资源及配套设施实施或承诺出售、出让、转让以及投资经营,因学校发展需要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处理。
第十条  凡属于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车辆,使用单位不再使用的或需报废处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转让、报废申请并提交相应规范的车辆资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单等),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处理。
第十一条  作为资产独立登记的大型软件,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与他人,需要处置的,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按设备仪器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凡尚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房屋设施、仪器设备或家具等构成闲置的,由使用单位交回资产管理处,或由资产管理处收回进行校内调剂。
第十三条  凡没有达到正常报废年限的已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由使用单位就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的,使用人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配合保卫处到相关公安部门报失,并取得证明,并于3日内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待责任查明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校保卫处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凡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凡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按不同的处置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及一次性报损原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学校审批。
(二)一次性报废原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处置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权限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应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未到报废年限规定的资产,需提供使用情况说明或处置论证书。
(二)报废单件原值40万元及一次性报废原值500万元以上资产需提供相关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复印件)、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五名专家以上的鉴定意见书等【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文件的规定】。
(三)报失、报损固定资产,应填报《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还须提交有关事故责任鉴定、处理意见材料,被盗固定资产须提供报案、立案、结案等资料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证明。
(四)出售、转让、对外捐赠须提交处置事由的专题报告。
(五)涉及诉讼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六)由国家技术监管部门监管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处置意见。
(七)校内单位分立、撤消、合并等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消、合并的文件或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
第二十条  车辆及其它强制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办理完相关的注销等手续,再办理校内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次性处置原值超过100万元或单价超过40万元的资产,交由招标办公室,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但未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标准,尚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收回,进行校内调剂或公益性捐助。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留用的零部件,须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在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大型设施的处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拆除工程的管理;学校档案馆根据学校需要负责影像留档。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制止资产处置中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占用部门,要接受、配合资产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严格执行依法检查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资产占用部门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提出赔偿金额及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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