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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29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彻底治理乱收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应在收费地点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由计划财务处监制。公示内容须经计划财务处审定。公示栏、公示牌应独立放置,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体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政策。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要通过校园网络、校内广播、短信平台、宣传单等媒介向学生宣传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公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校内单位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学校和政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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