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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代管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校本部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支配权,按照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校内单位接受委托申请设立代管款项账号,须提交申请报告,阐述申设理由、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开支范围,明确审核签批负责人,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同意。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校内单位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对账。有代管款项的校内各单位应每年与学校财务部门就暂付款、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余金额等进行对账,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  代管款项的清算。根据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意愿或者业务需求,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部门可停止其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清理完往来款后,将余款转出。

第八条  学校代管的各类学会、协会、会费等,因占用学校各类资源,学校将按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在经费入账时一次性扣除。提取的管理费纳入学校收入预算。

学校代管的党费、团费等此类款项按实结算,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校内各独立核算部门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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