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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华北电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华电党纪〔2012〕7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校内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上报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三年滚动规划与年度预算,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学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预算的调整事项等。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批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批学校预算。

(四)审批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预算调整事项。

(五)审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审议学校预算。

(三)审批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审议应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四)审议学校决算报告,并报校长审签。

(五)监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评价,落实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校内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汇总、平衡后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下达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学校分单位预算。

(三)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四)根据需要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五)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开展对年度预决算管理指标进行评价。

(八)负责学校预算、决算公开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负责其所分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校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政处(室)和院(系、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反映学校在预算年度内预计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拟定的全部支出。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预算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稳健地预测,不得将以前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类别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

(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指学校除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支出预算应坚持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在确保日常运转支出的前提下,审慎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方案并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收入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收入预算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维持日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国家财政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组织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上报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项目经过排序后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平衡各单位申报的预算,形成学校预算草案,并将预算草案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学校预算建议稿,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在预算年度批复的学校预算和校长办公会决议,向校内各单位正式下达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是指年度预算的组织实施,包括积极稳妥地组织预算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以及有效进行预算监督等。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财务部门按照拟定的支出预算预拨各单位的部分预算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支出预算的50%,特殊项目的除外);学校预算正式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下拨。

第二十九条  校直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规定。

(一)除特殊事项,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二)财务部门定期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分析,对差异较大的,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三)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领导和基层预算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努力完成批复的收支预算,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管理指标的评价工作。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预算调整分为部门预算调整和学校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部门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待调整方案获批后方可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校内预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预算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核实必要性和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级呈报审定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按季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预算的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财务部门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是指学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根据有关会计账薄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经费来源与使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学生等方面基本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决算草案由校直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务部门部署。

第四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账表相符、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基层会计单位,必须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决算资料。财务部门对报送的决算资料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决算草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校长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决算报告的编制评价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对预算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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