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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9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级专业人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实行分担体制,学生学费已成为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费是每个学生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规范学生交费和学校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收费管理

学生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生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三类。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教委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进行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各单位一律不得代收。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各单位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经过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收取。

二、学生收费范围

包括本科生,各类研究生,成人本(专)科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各类培训生等。

三、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本科生、各类研究生交费管理

1.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将学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财务部门将根据新生报到时间分批进行划转并根据新生录取名单打印专用收费收据,专用收费收据将在新生入学时统一发放。

对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新生,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缓缴学费和住宿费,其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管理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将新生贷款情况报财务部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应在当年年底前补缴齐所有学费和住宿费。

2.在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将新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财务部门将根据在校学生开学时间进行划转并根据划转成功名单打印专用收费收据,专用收费收据将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统一发放给学生。

财务部门根据学生开学注册时间提前一天将所有划转成功的名单转发给学籍管理部门,方便学生报到注册。开学前没有按时将学费存入银行卡的学生开学后应及时将学费存入银行卡中,财务部门在学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再次划转,并将划转成功名单分别转交给学籍管理部门,方便学生注册。所有学生无特殊原因的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齐全当年学费和住宿费。

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于每年730日前,将下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宿舍调整情况报财务部门;同时学生工作部门将学生贷款名单及学费减免名单报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设置。

(二)成人本(专)科学生的学费可在报到当日使用现金或银联卡交费,单位统一缴纳的也可通过银行转账。。

(三)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学费可使用现金或银联卡到财务处现场交费。

(四)各类培训生的学费由相关部门负责代收取。

所有负责代行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单位要定期到财务部门办理缴存手续。

四、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各部门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各部门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时可收取复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相关部门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为在校学生开具毕业成绩单(不超过2份)及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四)各部门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五、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各单位一律不得代收,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列表如下:

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范围

代收费标准

备注

新生入学体检费

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军训服装、

伙食费

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按实际支出收取

 

超定额用电、

热水费

在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生均定额的基础上,对超额部分可代收水、电费

超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费标准收取,超额用热水按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补办证卡工本费

学生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等管理用卡,可向申请人收取证卡工本费。

按工本费收取

首次发证卡不得收费

 

六、票据管理

所有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学生开具专门票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学校收费、退费和学生进行学籍注册的凭据。服务性收费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负责代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事项发生前一个月到财务部门办理票据预约手续,收费完成后及时办理票据结清手续。

七、退费管理

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退费规定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进行计算;住宿费将根据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从学生办清退宿手续的次月,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每学年按12个月进行计算。

(一)对于因学籍变动等原因申请退费的,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

1.因学生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提出退学的,从最终审批同意的次月开始,按月退还当学年剩余月份的学费。

2.获准休学、转学、提前毕业的学生,从最终审批同意的次月开始,按月退还当学年剩余月份的学费。

3.学生上学年结束时已经被确定为退学学生,本学年学校未给其注册者,若学生已交本学年学费,将全部退还所交学费。

4.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学费退还办法执行上级或学校关于征兵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退费规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本科学生到教务处领取《本科学生退(休)学离校手续单》,按单上所列项目逐项办理,先由教务科填写退费原因及退费时间,然后凭专用收费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研究生到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并按上述方式逐项办理。

八、监督检查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收费工作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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