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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稿)
发布时间:2015-04-08

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说明

 

2014年3月1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规程》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2014年3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程》的具体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规程》和《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安排专门时间组织校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对《规程》进行学习和研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和师生对相关文件进行讨论学习,努力形成尊重学术、规范学术权力运行、关心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挂靠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组织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对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提出章程初稿。学术委员会先后在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召开3次全体会议对章程初稿进行审议和修改,提出章程审议稿。2014年12月26日,学校201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了章程审议稿。

根据《规程》和《通知》要求,现将《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稿)》提交第六届第三次教代会审议。

 

 

 

 

 

 

 

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各单位的分配名额根据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各单位的分配名额及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有关方面代表及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学院设置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4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学术委员会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须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说明原因,并在秘书处备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通过网站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在一周之内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相应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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