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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作者:田里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建设高水平大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华北电力大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同时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依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04]62号)文件精神,接受并妥善处理华北电力大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定期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培训。
       第六条  就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接待、登记、记录调解、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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