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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10-20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
华电校研201413
 
为了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促进研究生全面协调发展,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和勇于创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则
1、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表现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个人评选、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凡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回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测评。
2研究生综合测评以院系为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内分类别、分专业、分年级组织测评。
3、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应给予适当鼓励。
二、综合测评内容及成绩构成
综合测评内容为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度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及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综合测评成绩(T)由思想表现积分(A)、课程成绩积分(B)、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C)等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根据不同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设置相应权重,原则性要求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1.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表现考察并重,
2.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表现,
(二)硕士研究生
1.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课程成绩,适当兼顾科研表现,
2. 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1)对于培养方案无课程安排的专业,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
2)对于培养方案有课程安排的专业,兼顾课程成绩,
三、有关项目积分计算原则
(一)思想表现积分(A
思想表现积分满分为100分,主要评价研究生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集体意识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组成。
1、基本分
基本分满分为70分,一般应由班级同学互评和教育管理老师打分两部分构成。具体测评方式由院系自行确定。
2奖励加分(最高限30分)
1)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获得各级部门通报表彰表扬和党团内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加5-30分;
2)积极参加研究生集体建设工作的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可加5-15分;
3)积极参加文体竞赛和其他非科技活动竞赛并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可加2-15分;
4)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自愿服务的,可每次加2分;
5)重视国际化交流语言能力的提高,在外语能力认证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加2-4分。
3惩罚减分
1)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根据类别,每次应扣减530分;
2)无故旷课者,每次应扣2分;
3)无故不参加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应扣2分;
4)宿舍卫生习惯差,经学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个成员每次应扣2分。
具体评分和加分细则,由各院系自行制定。
(二)课程成绩积分(B
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课程成绩积分满分为100分。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
其中:1)为考虑教师判分标准不同的统一,其中单科成绩折算公式为:单科成绩=(个人单科成绩/本课程最高成绩)*1002)若有补考课程,补考合格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不及格分数计;考试作弊该课程以0分计;3)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的课程,分别记为908070600分;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的课程,不参加测评。
(三)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C
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由基本分、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等四个部分组成。
1、基本分
基本分满分为50分,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分。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精神和科研潜力,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工作或专业实践的实际表现。具体评分办法由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
科研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知识产权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具体加分细则由院系自行制定,原则上以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最高30分为基准,合理制定各类科技成果加分的标准。
3、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
本奖励加分项特指专业学位研究生,旨在体现研究生分类培养的特色,鼓励和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加30分和20分;
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工作站,开展专业实践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加5分。
4、惩罚减分
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不能按时完成的(以研究生院规定时间为准),扣10分;
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专业实践)第一次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扣10分;
评定年度内,培养方案规定至少要参加6次学术报告及讲座的,一年级研究生不足2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足4次的,缺1次扣3分(以学校、院系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记录为依据);
经鉴定确认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或非法转让技术成果者,扣50分。
四、组织实施
1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五周之前完成。
2、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有关测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所在院系。
3院系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的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院系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和确定其年度专业排名。
五、工作要求
1、各院系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细则并及时在研究生中公布。有关实施细则需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和备案;
2、研究生测评结果及相关材料须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研究生综合测评相关材料由各院系妥善保存;
4、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的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当年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起实施,原文件自动废止。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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