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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部本科生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条  为弘扬华电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时事,明辨是非、立场正确、观点鲜明。
(二)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上进、勤俭自强、乐于奉献。
(三)有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诚信、行为文明、遵纪守法、敢于担当;积极支持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秩序。
(四)有突出的学习精神和成绩。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博专结合;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得本学年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五)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勤于实践、勇于创造,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取得较好成果。
(六)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无重大疾病。
第三条  三好学生的等级、授予称号、比例
(一)华北电力大学三好学生分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三好学生、院系级三好学生三个等级,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二)“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从校长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
(三)“校级三好学生”从校长奖学金和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6%。
(四)“院系级三好学生”从校长奖学金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8%。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审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三好学生评定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
(二)各院系成立院系三好学生评审小组,负责三好学生评审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外,可以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三)三好学生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四)三好学生的具体评审工作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在本年级本专业学年度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学生个人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申报三好学生类别和等级。由班级按评比条件向各院系上报班级推荐名单。
(二)各院系三好学生评审小组审核初评名单。
(三)各院系公示初评名单,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向学生处上报正式推荐名单、《华北电力大学三好学生申报表》等书面材料,校级三好学生标兵须有详细的事迹材料。上报材料须有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五)学校三好学生评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六)三好学生评定后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获奖学生均填写的《华北电力大学三好学生申报表》由各院系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校部在籍在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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