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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发布时间:2014-10-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院系的管理职责,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包括学校所在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与统一安排,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给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主办支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遵循降低风险、责任分担、加强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为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院系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2、催收:组织院系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向院系下达催收任务;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
3、诚信教育:组织院系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助学贷款主办老师具体落实,并在学生中设立助学贷款协理员,协助落实贷后管理。院系的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
2、催收:建立贷款学生违约3个月以上的名单;进行电话催收;电话催收仍逾期不还的,发催收函。
3、诚信教育: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落实诚信座谈会,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各院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和不良贷款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院系学生资助考核工作指标体系内,并与各院系新增贷款的额度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1、各院系每学期应定期将贷款学生到款情况与贷款学生家长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
2、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各院系须及时核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将休学、退学等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1、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院系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见证人)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2、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在校期间所在院系,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第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至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反馈并协助学生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第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50天内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经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扣款的银行帐号如有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因故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直接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并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基本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和在校期间所在院系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
2、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4、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6、贷款学生拒绝或阻挠经办银行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8、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4、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6、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国家、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证书查询网站及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校园网、校友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各院系应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并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1、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走访违约的已毕业获贷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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