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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设常设委员与临时委员。常设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保卫处、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与学生申诉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院(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组成人选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予以确定。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者,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声明理由,请求许可。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填写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一并递交申诉委员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依据、要求,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申诉委员会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至少由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 申诉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条文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华北电力大学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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