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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管理、筹集和使用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学校、校友会以及校内各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鼓励和帮助学生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充分发展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全校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本科生有关奖助学金的接待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有损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五条  为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助学金名称统一定为:“华北电力大学×××奖(助)学金”,特殊情况应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命名的奖助学金,原则上每年捐助数额不得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且须连续捐助3年及以上;以个人名称命名的奖助学金,原则上每年捐助数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且须连续捐助3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奖助学金对个人的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实行申报制度,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件,经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助学金名称;

  (二)奖助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三)奖励或资助的范围、获奖或资助的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基金均纳入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或学校财务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奖助学金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类别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校长奖学金

  (五)学校综合奖学金

  (六)学校单项奖学金

  (七)学校新生入学奖学金

  (八)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凡在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均有权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各项奖助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模范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党团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并当年未留降级者;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有论文或调查报告;

  (五)原则上本学年及以前学年度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无欠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全学年必修、限选课程无不及格者,或有一门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但补考及格且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5%者,可以申请综合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否则不能申请综合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有两门及以上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者,取消本学年度申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参加。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院系成立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 组,负责院系奖助学金评审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的评定应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各院系按要求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助学金种类、名额、申报条件,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院系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他奖助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批,社会奖助学金同时报奖助学金出资单位或个人备案。

  第十四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五章  颁 奖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召开一次全校性学年度学生评优表彰大会。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重要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组织颁奖,其他奖助学金由学生处组织发放。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表现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及证书。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及其主要事迹由校、院系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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