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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本科生评优表彰实施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创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形成争优创先的良性机制,同时,也为学生成才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进一步推动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素质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表彰项目类型

  (一)集体荣誉:先进班集体

  (二)个人荣誉:

  1.单项奖荣誉称号:业务素质优秀、社会活动优秀、文化活动优秀、体育活动优秀、思想道德表现优秀、科技创新能力优秀

  2.综合奖荣誉称号: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三好学生、院系级三好学生

  3.日常表彰:立功、嘉奖、校级通报表扬、院系级通报表扬

  4.学生竞赛表彰:竞赛优胜表彰

  二、评优、表彰实施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学年班级无重大事故;

  2.全学年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组织纪律、宿舍文明、体育工作、班主任及班干部工作测评积分均在院系前三分之二,并参考文化活动名次;

  3.本班无文明不达标宿舍;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1)全学年学生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全学年学生有因学习原因而退学的;

  (3)全学年学生受处分达到或超过三人次的。

  (二)个人参加评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

  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类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文明礼貌;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遵守学习纪律;

  4.坚持日常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达标;遵守宿舍文明建设条例,认真搞好个人环境卫生,本宿舍卫生检查在及格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有论文或调查报告;

  6.全学年内未受到行政处分者。

  (三)各种单项奖荣誉评选条件

  1.业务素质优秀:

  (1)全学年业务素质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2)学习勤奋刻苦,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全学年无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或有一门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但补考合格,且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

  (4)三、四年级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者。

  2.社会活动优秀:

  (1)全学年社会活动表现为优秀者;

  (2)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担任学生干部者,热爱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模范带头,民主作风,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未担任学生干部者,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团结同学,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备注:校级社会活动优秀单项奖荣誉评选比例分配:校团委指导各学生社团比例占全校评优学生总数的1.5%;其它部门指导学生社团比例占全校评优学生总数的1.5%

  3.文化活动优秀:

  (1)全学年文化素质测评表现为优秀者;

  (2)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能够用自己的特长活跃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4.体育活动优秀:

  (1)全学年身心素质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2)普通学生全学年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体育特招学生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且补考合格;

  (3)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体育活动,坚持早锻炼。

  5.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1)全学年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2)全学年“两课”必须及格,其余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6.科技创新能力优秀:

  (1)全学年创新实践能力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2)全学年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学习勤奋刻苦,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四)各种综合奖荣誉评选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

  (1)必须是业务素质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2)必须是思想道德表现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3)必须是社会活动能力、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创新实践能力其中一项测评积分为优秀者;

  (4)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2.院系三好学生:

  (1)必须是业务素质测评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者;

  (2)必须是思想道德表现测评积分前60%者;

  (3)必须是素质测评积分一项及以上为优秀者;

  (4)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三好学生标兵:

  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评“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评优参评人数的1%

  (1)全学年业务素质测评名次为本年级本专业前5%者;

  (2)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积分为班级第一名者;

  (3)单学科学习竞赛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4)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相关证明者;

  (5)文化活动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者;

  (6)体育运动成绩打破校级纪录或省(部)级体育运动前三名获得者。

  (五)日常表彰实施细则

  1.通报表扬

  (1)在校、院系、班组织的学习、文化、体育等各项集体活动中,带头参加,表现突出,发挥重要作用者;积极参与组织工作,服务性工作,成效显著者;

  (2)在义务劳动、公益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3)拾金不昧,捡到钱、物主动交公或归还失主者;

  (4)助人为乐、主动帮助同学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者;

  (5)坚持义务为同学服务,为学校、社会做好事者;

  (6)义务献血者;

  (7)及时劝阻、制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者;

  (8)劝阻、制止学生中赌博、酗酒行为者;

  (9)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章使用电器、破坏公物、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阻止或及时报告者;

  (10)对学生工作、学校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并被采纳者;

  (11)在省(部)级文化、体育及各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或视同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集体或个人。

  符合上述条件,酌情给予校或院系级通报表扬。

  2.嘉奖

  (1)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汇报和制止,避免恶性流血事件发生和国家财产损失在千元以上者;

  (2)当场抓住偷窃个人、集体财物者;

  (3)当场抓住破坏公共设施者;

  (4)连续三年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

  (5)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标兵”者;

  (6)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并对学校某方面工作起到较大促进作用者;

  (7)学生干部对所担负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有成效,成绩突出,对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者;

  (8)在省(部)级文化、体育及各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者降格评定);在国家级文化、体育及各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或视同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者降格评定),竞赛设特等奖的,其它奖项依次顺延;

  (9)在就业中放弃条件优越地区或单位,根据国家需要,主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10)长期坚持为集体、群众做好事得到学生普遍赞扬,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11)学生在思想、政治、文化生活、科学技术等领域有突出贡献,在校学习期间有重要发明,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取得省、部级认可者。

  3.立功

  (1)在抢险救灾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2)在国家级文化、体育及各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及以上的个人和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参与者降格评定),竞赛设特等奖的,其它奖项依次顺延;

  (3)受到国家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4)学生在思想、政治、文化生活、科学技术等领域有突出贡献,在校学习期间有重要发明,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取得国家级认可者;

  (5)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者;

  (6)为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社会安定做出贡献者。

  (六)学生竞赛表彰实施细则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制作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物理竞赛、文艺竞赛、体育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第三名)及以上者,通报表彰;

  2.其他竞赛能否给予表彰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决定。

  3.同一竞赛如果同时获得省部级奖和国家级奖,只计最高奖励,不重复表彰;

  4.学校对学生竞赛获奖予以适度表彰,不再颁发奖金。各类竞赛获奖按照学生素质评价体系计算各类素质评价奖励积分,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获得相应奖学金。

  (七)表彰批准程序

  1.集中表彰按学校当年学生评优文件规定办理;

  2.院系级通报表扬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在本院系内公布;

  3.校级通报表扬由院系提名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4.嘉奖、立功由院系提名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5.遇表彰细则以外的情况如需授奖,由各院(系)提出建议,学校研究确定。

  (八)表彰办法

  学生日常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表彰方式有:通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必要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记入学生德、智、体全面量化测评积分中思想道德表现荣誉积分

  院系级通报表扬一次积1分;

  校级通报表扬一次积1.5分;

  嘉奖一次积6分;

  立功一次积7分。

  2.进行档案记载

  嘉奖、立功人员要填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三、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校区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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