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应该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及小组相关成员的分管校领导担任,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招标中心、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协调学校有关单位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管理职责,汇总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及采购信息;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七条 学校分别设立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货物及服务、药品四个政府采购工作组,代表华北电力大学作为采购人,依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包括基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工作组设在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工程以及配套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小型修缮工程采购工作组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后勤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货物及服务采购工作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药品以外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药品采购工作组设在校医院,负责药品(以及医用试剂、卫生材料)的政府采购工作。各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未列入专项采购工作组管理的其他重大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或另行成立工作组负责。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政策,制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定学校归口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归口项目的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三)审核采购申请及审批采购方式。 (四)负责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相关工作。 (五)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会同学校招标中心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六)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会同使用部门执行合同。 (七)汇总本工作组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并报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均需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招标项目应通过必要的立项审批程序,具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规格和数量或施工图纸,有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活动。 学校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十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依据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 采购限额,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办法和程序执行。其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依据《华北电力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学校自行采购程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考虑到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地域因素,分设不同限额标准。下列情形项目应由学校招标中心组织采购。 北京校部 (一)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货物;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三)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药品;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试剂及卫生材料。 (五)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图书文献。 (六)房屋、场地等资源的租赁、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及有偿使用。 (七)其他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活动。 保定校区 (一)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货物;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三)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药品;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试剂及卫生材料。 (五)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图书文献。 (六)房屋、场地等资源的租赁、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及有偿使用。 (七)其他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活动。 其他情形项目,由各工作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采购过程中也应引入竞争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适应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各工作组及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及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如国家及教育部出台新的政府采购办法,从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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