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扩大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的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用途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和服务,无论资金来源,统称“科研仪器设备”,包括学校下属教学、科研以及教学科研辅助部门等单位购买的相关设备及服务,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研制开发(包括委托)等方式获取的科研仪器设备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组的遴选聘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非招标采购工作(含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上报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审核。 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学科办: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的采购审批;会同资产管理处完成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共享与效益考核。 招标中心:组织实施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细则;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预算申报;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四)按照学校工作流程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于每年度7月份、 10月份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申报书”报资产管理处,经初审后汇总形成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计划财务处。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并录入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各单位项目预算涉及需要调整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体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招标中心等部门做好填报等配合协调工作。 第四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及审批 第十条 学校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事项包括采购资金审批、专家论证审批、采购进口设备审批、采购方式审批。 学校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当首先明确资金来源,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论证、采购审批。 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复或立项完成后,将项目书或立项书报至资产管理处备案,这是实施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杜绝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拆分,规避招标,无备案,不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单台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采购单台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论证;采购单台或批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还需要组织进口论证。进口论证可结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等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 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根据项目情况选定(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置论证至少含一名校外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项,确定经费来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完成有必要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和进口仪器设备论证后,根据学校采购限额的规定,分类填写采购申请表交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采购限额及审批方式规定如下: (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单价或批量)不满40万元的,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单价或批量)40万元以上的,适用招标采购方式。 (三)采购属于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无4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是否遵照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由项目负责人综合考虑产品价格、质量、服务多方面因素自主选择。 第五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手续及流程 第十三条 适用询价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填写《询价采购申请表》,提交拟选定供应商的报价单,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部门签字审批后,交至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综合比较后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招标限额的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应同时提交《招标采购申请表》和拟招标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服务要求的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部门签字审批后,交至资产管理处审批。 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组织招标前期材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招标中心,进入招标程序。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除以上材料外,需另外提交《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一并提交招标中心。 第十五条 对于填报《中央政府采购申请表》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依据当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目录、采购限额,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属于询价采购方式的,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确定设备技术指标及其他商务、服务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盖章、签字。属于招标采购方式的,资产管理处依据招标中心的中标材料审核并签订中标合同。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程序执行的采购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含材料)由资产管理处签订进口免税代理合同,用户单位签订技术协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章 内控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用户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有序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确保用好用足政策。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将及时修订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采购审批、合同签订、货物验收、供应商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财务、资产、用户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及教育部出台新的政府采购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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