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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提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相关制度建设,并会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是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本单位人、财、物用以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第六条  院属实验室(课题组)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按学校规定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属实验室(课题组)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向资产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处。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贮存容器。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物泄漏的隐患,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
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的实验室应将废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临时存贮地必须张贴专用警示标志,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申报处置手续,负责与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共同确定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资产处每学期定期发布通知,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发布通知后,各产废单位应填写“废物登记表”,经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审核签字后汇总交资产处。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各产废单位及废物回收公司共同对“废物登记表”上所列物品进行鉴别分类。
第二十二条  回收公司将在通知指定日期到各产废单位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各产废单位必须在指定日期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移交回收公司。移交过程中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对接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处理;对查验不合格的移交物,不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能力无害化处置自己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需将处置的方案及处理量报资产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属教学实验室由教学经费中列支,属科研实验室由科研经费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处置。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处理实验室废物而造成影响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引起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任事故认定和处分;对于违反国家环保法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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