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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两级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所需的相关许可手续的办理,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处置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保管等进行监督检查。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作为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三)选拔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由担任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经费主管部门及资产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物资采购规定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分类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仓库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应急预案,紧急疏散示意图规范准确,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储存量或周转量应以周期内的实验需求量为限,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及《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暂行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处置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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