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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统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
第三条  在确保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性能良好、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及平台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实行学校和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部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均应详细填报《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登记表》(附件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场地、收费标准、管理人员等开放条件后,即可列入开放服务范围,并上网公布,并且每学期更新。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应可对外开放,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七条  每台共享大型仪器明确一名兼职仪器设备专家和一名兼职管理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联络工作。各单位可从开放共享收费中为受聘人员支付劳务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共享服务和有偿开放使用,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费。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应综合设备折旧费、运行成本、技术服务费等几项内容收费,参照下列标准,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进行制定。
1、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其中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仪器设备帐面价值÷折旧年限÷1080小时。折旧年限:机电设备20年,精密仪器15年。
2、运行成本:包括日常维护费、水电费、耗材费等。
3、技术及管理服务费: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和咨询、分析、计算等服务性费用,按12两项费用的1025%核定。
第十条  收费标准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报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联合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实施,并在网上公布。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和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由学校安排的本科、研究生教学计划原则上不收费;研究生需导师签字批准,方可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校内教师、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使用享受优惠,按校外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人通过网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共享预约系统”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具学校统一印制的《华北电力大学测试缴费通知单》(附件二),到计划财务处缴纳测试费,缴费后到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委托测试,或在管理人员指导下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可采用校内转帐的方式交费。计财处负责收取并统一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学校、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操作人员按比例分成。其中,25%由学校提取,作为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5%作为划归资产管理处发展基金用于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其余部分划归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或课题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相关支出,操作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户定期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可用于支持进行科研前期研究需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师及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中开放实验项目。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八条  对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私收现金或其它方式)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将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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