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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借款和现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和《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结合学校财务管理以及资金结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根据《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文件规定,凡强制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确实不具备刷卡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北京校部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招商银行万寿路支行,保定校区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保定七一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首次集中开卡时,有公务支出业务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北京校部需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交计划财务处。保定校区的教职工请出具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下载http://202.206.223.104/Soft/ShowSoft.asp?SoftID=12)一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二)计划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新进人员如需办卡,可以在来计划财务处办理工资卡时,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集中送发卡行办理。
(四)银行受理成功后,卡片由发卡行直接寄送申请人。
 
 第六条 公务卡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卡片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限本人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告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及时办理公务卡的停止使用手续。
(四)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1.北京校部公务卡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
免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
免予收取卡内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
免费赠送百万航空意外险(即:使用公务卡支付本人全部机票款或者本人80%(含)以上旅游团费,可免费获赠100万元航空意外险);
甲方免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乙方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大额消费及账单提醒等信息;
公务卡享有甲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享有的其他优惠服务。
2.保定校区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个人牡丹贷记卡,持卡人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
有效期5年,到期工行自动换卡;
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存款取现手续费;
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
持卡人定制卡内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免费短信提醒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公务卡享有甲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
(五)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
1.北京校部招行公务卡具有18-50天的透支免息期,免息期为消费日到账单日的天数再加18天。消费日是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的日期,账单日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账单日的天数再加18天。
2.保定校部工行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透支消费可享有最长56天免息还款期。当月消费,次月25日前还款,在国内信用卡中到期还款日最便于理解和记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七条 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等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要事先经计划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继续执行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资信,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报销还款,需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计划财务处报备。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全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计划财务处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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