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三类会议,会议的审批程序、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五条 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鉴于四类会议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又必须召开的,按照本单位会议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会议计划。
第六条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八条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九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三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议审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议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会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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