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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各预算用款单位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中央财政性拨款资金(中央教育经费拨款、中央科研经费拨款、中央其他经费拨款、中央基建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

(二)适用于学校当年预算安排中具体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项目。

(三)随着国家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入,学校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五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可以向后勤划转拨款,可以划转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局已为我校开设了“零余额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设专人管理,负责印鉴的保管、与银行对账等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八条  用款计划是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财政部根据学校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每月的用款额度,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教额度内支付资金。

第九条  学校用款计划是由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的,向教育部、财政部申报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的汇总。

第十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必须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编制。

(二)学校用款计划严格按国家预算支出的对应科目及要求编制。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及项目进度,按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和项目,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专项业务费等专项类支出按项目编制,其他支出按类、款、项编制。

(三)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一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四)主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原则。二次分配预算经费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编制。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当教育部下达的年度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必须根据年度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根据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汇总编制。

第十二条  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各预算项目的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转数合计编制。

(二)按照各预算项目的执行计划进度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第十四条  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教育部年初会将第一个月的财政拨款分月用款额度下达我校,剩余财政拨款于每月月末前批复下达我校下个月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年度终了,我校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下一年度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财政国库改革的要求,结合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有利于对账和报表,项目编码原则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银行及学校内部对账。

第十八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通知的用款额度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财政部门在填写有关银行票据的同时须按项目所属类、款、项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五章 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通知的用款额度到财务部支用财政性资金额度时,财务部门将根据上级部门的预算批复填写有关银行票据,同时须按照财政性的支付方式进行相应业务的办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提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六)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按类、款、项和项目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学校提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执行情况。

(八)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银行对账。

(九)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主管部门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校级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单位,校内所有二级单位均在此范围。

(一)负责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预算项目的用款计划并按时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二)负责编制直接管理的各预算项目的用款计划,按时报送财务部门。

(三)负责将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四)配合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及主管各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进度编制预算项目的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二)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的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三)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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