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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公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为加强学校公务借款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借款是指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商品、服务),临时在单位财务部门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如职工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预付外单位有关业务费用,购置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的预付款,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暂付款和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

第二条  公务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同类用途的借款。对于借款后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该单位或相关项目(负责人)后续借款。

第三条  各单位须建立借款审批制度,按照学校各类经费开支的相关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第四条  学校只办理教职工和研究生公务借款。本科学生、非学校正式职工一般不予借款,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或为个人垫付款项(公费医疗借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借款办理

第五条  办理公务借款,须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列明借款单位、用途、金额、付款方式、经费来源、预计报账时间、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借款,一律采用转账付款方式,在办理转账付款时,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六条  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地点、同行人数。差旅费借款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出差未成行,应立即退回借款,并由借款人书面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人证明。

第七条  单位因某项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周转金,必须由经办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周意,方可借款。该项工作完毕,应立即进行结算,收回周转金。年末因特殊原因无法核销周转金的,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备用金,必须严格控制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借款。该项工作完成后或在年度末,应进行结算,收回备用金。

第九条  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校内部门的书面申请提交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第三章 公务借款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返校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结算手续。用于预付费用或购物的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20个工作曰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购置大型设备,应在设备到货2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的财政专项借款,所有借款当年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否则,未冲销的借款将被视同结余资金被财政主管部门强制收回。

第四章 公务借款责任

第十二条  经多次催账后,借款人仍逾期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可暂时冻结借款项目资金,待结清借款后方可解冻。个人借用现金超过六个月以上,经多次催账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的,财务部门将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和批准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因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款项借出后应追回而未及时追回的各类资金,审批人和借款人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制定追款方案。对造成经济损失而无法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拟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已借款项未经财务部门确认归还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的,人事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前办理以往借款的报账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尚未清偿的借款,由原所在单位及借款批准人负责催其办理。

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经财务部门核实无借款并无欠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有公务借款的本科生办理离校手续前,需到计划财务处核销借款后,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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