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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与程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差旅费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两地办学等实际情况,特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处、院(系)、中心(所)(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教职工(包含在职、离退休、长期聘用人员)和学生(以下统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北京或保定)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分级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出差人员在每次出差前均必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审批表中各事项须逐一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全面、完整。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出差超过24小时还应在党办校办备案。

第五条  出差人员报批和备案规定如下:

(一)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党办校办备案;副职领导出差由正职审批,在党办校办备案;一般人员出差由单位指定负责人审批。保定校区正职领导出差根据校领导授权审批。

(二)学院(直属系、中心)院长(主任)出差,由学院书记审批,在党办校办备案;学院书记出差,由院长审批,在党办校办备案;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副职负责人出差,由学院院长审批,在党办校办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项目出差:项目负责人出差(包括项目负责人为院系正、副职),由院系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非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出差,由院长审批;院系主管科研的正职领导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出差人员提出因公出差申请后,按本条(一)、(二)、(三)款之规定办理。事先未办理出差审批与备案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出差。私自出差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职务职级交通工具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职员制”二级及以上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制”三、四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三)针对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确因公务紧急无法购买到相应职级对应交通工具的按程序报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出差购买机票、船票、车票及报销:

(一)出差购买机票,原则上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二)凡乘坐实行实名制购票制度的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出差的,报销时机票、车票、船票、车票上的姓名应与出差人一致。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机票燃油附加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据实报销。

(三)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机票费用时,应同时提供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通过网络等订票方式获取的机打税务发票(发票上须标明起始地、目的地和时间)原件,需附登机牌及打印订单截图。

第八条  自驾车、租车出差及报销:

(一)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及租车出差,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车或租车出差。

(二)教职工因教学实践、科研合作等出差选择自驾车的,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内可报销汽油费及往返常驻地间过路过桥费。汽油费报销实行上限控制,单次出差任务按每辆车70公升汽油时价计算。原则上不报销非常驻地汽油费。

(三)出差人员租车出行,凭租车协议及租车发票报销,不再单独报销汽油费。租车协议应注明行车路程、行驶里程、车载额定人数、租车费用等信息。私家车限行等原因租车日常通勤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四)因自驾车、租车引发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由出差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详见计划财务处网站转发财政部发布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对于因租房引发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按实际住宿天数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按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能体现入住及离店日期,并与过路过桥费票据信息匹配。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下简称差旅补助)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计算依据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差旅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青海、新疆、西藏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三)差旅补助实行上限控制,出差人员报销时可选择单独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的一项或两项。如不填写,默认为放弃领取差旅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校派车当天往返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自驾车、租车、学校派车出行的,可领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但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涉密项目因公出差携带保密资料确需乘坐出租车等发生的费用,可凭据报销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但不得同时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单次领取差旅补助超60天的需部门分管领导签批。

第六章  会议、培训等发生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因教学、科研合作、举办会议或讲座等学术交流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往返(或单程)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住宿费,按相应标准发放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差旅补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级别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按标准发放差旅补助。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务费、注册费等,据实报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补助。以下情况除外:

(一)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差旅补助。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差旅补助。

(三)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差旅补助。

(四)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经所在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差旅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差旅补助。

因故未能由出发地以闭环形式返回的,自书情况说明由部门(院系)负责差旅审批的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报销相应合理差旅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若出差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者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直接去出差地点的,按不超过学校直达出差地点计算车船票价上限,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出差活动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配合财务部门把好差旅费的报销审核关,做到经得起上级机关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完成因公出差任务后,原则上在6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票据递送财务日期计算,按天扣减差旅补助直至为零。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1、华北电力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2、华北电力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交通费等原始单据;

4、经费结算凭证;

5、其他凭据(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证据完整的情况下,可报销除所丢失票据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批准出差、没有差旅费预算或超预算的经费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以及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发票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借调、挂职、援疆援藏等长期异地出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我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细则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参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实习及带队老师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中职务职级允许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住宿费标准限额、差旅补助标准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北京校部与保定校区之间工作人员因公往来发生的差旅性质费用开支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2015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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