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学校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一)校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对收入的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审定学校制定的有关收入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依法依规申报的收入项目,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二)学校所有收入业务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事业收入 第六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第七条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统筹使用。 (一)研究生学费收入 1、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学费收入全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2、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费收入按照资源补偿和成本控制的比例,由学校和培养单位统筹使用,培养成本全部由培养单位承担。完成全过程培养后应按照班级、年级或项目及时结算。 (二)本专科生学费收入 普通本专科学生、二学位学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费收入全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三)自费留学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留学生学费 自费留学生学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留学生学费收入按照资源补偿和成本控制的比例,由学校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统筹使用,培养成本全部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承担。 (四)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收入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包括专升本及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函授、业余教育。根据授课地点划分为在校面授和在校外教学站面授两种。 1、与教学站联合培养的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收入由学校和主办单位统筹使用。日常管理成本由主办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与教学站非联合培养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含校内函授点)学费收入由学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统筹使用。日常管理成本和教学管理成本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短期培训(非学历教育)收入 短期培训收入是指学校举办的不涉及学历教育的各层次长短期培训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 各教学单位自主联系承办的培训,接受学校培训主管部门的管理,其培训收入按照资源补偿和成本控制的比例,由学校和承办单位统筹使用,培训成本全部由承办单位承担。完成培训任务后应及时结算。 (六)考试考务费收入 各级各类学生考试考务费、报名费等收入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学生住宿费收入 各级各类学生住宿费收入全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条 教育事业收入来源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上缴的,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第九条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经营收入 第十二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章 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即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所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中央级经费拨款<如“博士后基金”>、地方级经费拨款<如“北京市教委创办附中附小经费”、“北京市双培计划经费”等>)、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由学校根据拨款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分红决议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学校实现的分红款。投资收益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不含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捐赠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学校争取社会捐赠而给予学校的财政性奖励补助,属“第二章财政补助收入”范畴。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奖励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育发展经费。具体奖励规定由基金会依据章程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制定。 学校按照财政部规定程序申请且落实的财政配比专项资金,按照配比资金10%的比例自筹资金设立校内专项项目,作为指定捐赠项目拓展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为特定事项办理履约保函抵押资金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上述各条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学校服务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学校各项服务性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服务性收入由学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验室、课题组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其中: (一)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华北电力大学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华电校资〔2015〕15号)文件执行。 (二)设备对外租赁取得的收入管理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华电校资〔2013〕1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管理成本的,应按照相应程序申请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学校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外籍专家人数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等为依据拨付学校的收入,学校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处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责任部门及管理措施 (一)责任部门
(二)管理措施 1、学历教育学生报到时一律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各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都应按照学年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者一律不予电子注册(办理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学生除外)。对违规给予电子注册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欠费。 2、各层次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院、各科研平台及各学院(系、部)。 责任单位应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占用补偿原则核定项目间接费用,及时划转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组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处、国际交流中心、科学技术研究院、产业处、科技园。相关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配合,加强二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成上缴学校的利润指标。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校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组织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为产业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计划财务处等单位。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三)组织学校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学校教育基金会、校企合作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校理事会工作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等单位。 (四)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部门。 (五)组织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委托管理部门(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后勤管理处,责任部门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组织设备对外租赁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各学院(系、部)实验室,责任单位应努力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七)组织学校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收费及标准要有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校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 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系、部)、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单位是指学校各部处、院(系)、中心(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地方政府是指北京市、河北省等。 第三十三条 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单位统筹使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收入管理办法》(华电京财〔2001〕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