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5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0年5月27日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第三届教职工
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房改方案、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校、处两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小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党总支领导,分工会牵头,召开全体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应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六十左右。同时,又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工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
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勤奋。
3. 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 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 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6.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代表权力
1. 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代表义务
1.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3.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执委会委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教代会的职权安排适当内容。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教代会及执委会的一切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或执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经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报党委同意并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财经福利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为、文体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展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 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 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有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正、副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院(系)、部、后勤、产业系统等单位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学校教代会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为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院(系)、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大会闭幕期间,执委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是具体工作部门。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2. 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3. 做好代表的会筹备工作,督促、检查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4.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