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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5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2000年5月27日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第三届教职工
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力,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提案的质量、效果,并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各方面问题均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科研、开发、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改进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6、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以下几方面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及有关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3、属于部门能够解决的内部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而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单位参考。

二、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1、代表提出提案之前,应尽量弄清事实,要一事一案,不仅要提出议题,最好能够提出有关议题的解决办法、措施、方案。
        2、一份提案的提出,需由提案提出者一名和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方案可立案,附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不能立案。
        3、提案用纸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晰。

三、提案的审查
        1、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大会召开前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提案的内容分别入册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四、提案的处理
        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转发给提出提案的代表。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给予表扬,并建议有关方面予以奖励;对敷衍、推诿、拖拉的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改进;对拒不处理的,建议有关方面予以惩处。
        提案处理结束后,全部提案处理结果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对所有提案都要立案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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