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8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制订本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合格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月不注册者,作为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有缴费协议的研究生到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再行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同时要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学习有关课程;硕士生的培养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并重,使硕士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机制。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进入论文工作阶段的培养。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
第十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1.全日制培养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2.非全日制培养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
3.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6年(含硕士阶段);
4.全日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5.非全日制培养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研究生应在上述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若因特殊情况,未在上述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可由本人申请延长培养年限,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研究生院(筹)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申请延长培养年限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期限内研究生不享受校内普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兼具一定科研能力基础的,经考核,可硕博连读,具体办法参见《华北电力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记为0。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或有两门非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予以退学。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补考、重修等具体事宜见《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其他院校修读全部或部分课程,但须提前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与学分由研究生院(筹)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照《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认为必须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导师、转入、转出学院的主管院长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特殊情况下,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转学(出)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在读期间最多可以申请休学两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累计休学达到一年,仍未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复学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①留置送达;②邮寄送达 ;③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而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根据学生要求提供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电校研字[2001]第6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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