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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6-07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及《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九条  贷款利息承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但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留级、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对于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最长为3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条  校园地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需要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即《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学工部、研工部按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编制《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将其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由中心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其收到的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将合同书经学校送达学生。贷款划入我校指定账户后,学工部、研工部、学院会同财务处将放款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需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休学)情况。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时间超过两年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后,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和被开除的学生,在学校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收清该学生的贷款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应于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及时向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校提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学校核实审批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共管。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工部和研工部组织学院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入校后需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院,由学工部、研工部汇总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贷款资金汇至学校指定账户(部分地区将贷款直接汇入学生账户),贷款划入我校指定账户后,学工部、研工部、学院会同财务处将放款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化,学生本人需及时联系生源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毕业确认。

第二十二条  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情节严重者,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华电校学〔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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