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助水平,从经济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困难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基础上,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日常领导。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合作部、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为学校常设机构,统筹管理全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资助育人等工作。中心挂靠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牵头执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配合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二)全面组织开展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织起草学校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三)牵头开展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建立、维护、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筹评审和发放各类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和捐赠物资。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咨询、资格审核及协助发放、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基层就业及服兵役补偿代偿等。 (六)开展资助育人活动,通过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七)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等。 第九条 研究生的奖助、贷款事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由研工部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情况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初评、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到“应贷尽贷,应助尽助”。 第三章 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 2500的比例落实编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专项经费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并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学生资助经费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学校按照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建立独立帐户。教育基金会联络的社会捐赠资金由基金会委派专人负责管理与分配。政府、学校出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络的资助款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与分配。资助款项接受学校审计和监督。确保拨付的经费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资助名单和金额,计划财务处或基金会负责将资助款项及时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提供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优秀奖励、学生活动和日常工作等。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具体包括国家拨付: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学校配套:勤工助学、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企业及社会资助:由捐赠方确定资助类型。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是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学生需向学校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原则每学年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 考入华北电力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经济资助是指通过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金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社会资助指受助学生根据捐赠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校领导小组或捐赠方终审确定最终名单,由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发放事宜。 第二十一条 资助育人项目是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经济资助基础上通过成长“1+1”、“绿色氧吧”工作坊等项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精神关爱和能力锻炼,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提升能力,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