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17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规定,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银行为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配合经办银行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以顺利完成学业。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正、副处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并须在新学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借款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各院系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填表说明和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第六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每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总额不能超过相关文件贷款规定额度。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九条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但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甲方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部贷款继续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条 学校管理小组要及时全面地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精神、操作办法及管理规定,了解学生的借款意向,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
第十一条 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由各院系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编制各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留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送经办银行相关机构审批。交送材料包括: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其收到的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贷款划入我校指定账户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放款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休学)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及时向银行通报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欲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的贷款,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取消在校期间一切困难资助资格;
(三)情节严重者,按《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