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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学制内发放。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5年学制的,第五学期按半年标准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勤奋刻苦;
(五)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发放办法
(一)每年分十个月,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学生名单,按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次月起发放。
(四)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次月起再行发放。停发期间不予补发,在规定年限内顺延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且不予补发。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二)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三)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停发的审核
院系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况,每月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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