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同学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文明守纪,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处每学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未受过学校行政及党团纪律处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1、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者。 2、有两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另一年被评为优秀党员或优秀团员标兵者。 3、有两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并且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单项奖励者。 4、专接本同学获得一等奖学金者。 5、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的毕业生。 6、有过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特别突出表现的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各院系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控制在院系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具体数目当年由学生处下达。 (三)北京市、河北省优秀毕业生及国家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应严格遵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推荐,推荐名单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各院系重新认真研究后,将正式推荐名单及《华北电力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核。 (三)北京市、河北省高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应与毕业生教育、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经各院系推荐、学生处审核和学校审批后,报北京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市(省)级优秀毕业生应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同时颁发“华北电力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在全校范围内表彰。 (二)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三)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四)学校鼓励优秀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重点单位建功立业,对于到上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物质奖励。 第七条 附 则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意愿,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协商后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二)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及党团纪律处分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获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