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符合当年校内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评选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注册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学年初,教育部向我校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处接到教育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根据院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向全校学生发布申请公告和院系分配名额,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完成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院系申请材料,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汇总,提交华北电力大学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经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评审结果的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