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国家奖学金名额的70%用于基本性分配,根据院系研究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的30%用于奖励性及激励性分配,根据各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分配,同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院系应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合理投放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获奖名额。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博士在读期间的科研表现,原则上不分年级,按一级学科专业投放名额;硕士研究生根据年度培养目标侧重点不同,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专业、分年级、分类型投放名额,可向高年级适当倾斜并兼顾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新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
1、二年级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应已在本学科领域SCI、EI、SSCI、CSSCI收录源上的国内外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视为第一,下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应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应在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中表现优异并有一定的成果。原则上在上一学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类型、同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前列。
3、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表现极其优异,且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已取得突出成绩,表现出极其优异的发展潜力。
(五)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署名获奖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可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除研究生新生申请者外,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的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博士或硕士在读期间取得的。
第十一条 博士一年级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上一学年所在硕士年级和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也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所在博士新生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博士或硕士阶段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已使用过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除社会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学期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的研究生;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按照差额入围、公开答辩、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评审。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侧重其“发展潜力突出”,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应具体明确,在本院系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差额评审原则确定入围名单,组织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院系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实践综合能力和预期成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应在本院系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初审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和答辩过程等。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学校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定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批行文,同时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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