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的设置 (一)国家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新生入学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 按照国家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每年的分配名额评定。 (二)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校内最高级别的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在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学生中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奖励金额:10000元/人。 (三)综合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元/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600元/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3.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500元/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四)单项奖学金 可以设立包括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艺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等项目,单项奖学金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颁发奖学金150元/人-200元/人,各种单项奖学金比例分别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五)新生入学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我校大一新生中高考入学成绩优异者。 (六)社会奖学金 按照社会奖学金协议规定的等级、金额、名额综合评定。 第三条 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模范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党团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且该学年未留降级者;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有论文或调查报告; (五)原则上本学年及以前学年度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无欠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 申报奖学金的基本原则 (一)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再获得其它校内奖学金; (二)获国家奖学金但没有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获得校内奖学金荣誉,但不能获得校内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 (四)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 (五)每名学生每学年度内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 (二)各院系成立院系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外,可以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三)奖学金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四)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在本年级本专业学年度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学生个人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申报奖学金类别和等级。由班级按评比条件向各院系上报班级推荐名单。 (二)各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获奖学生初评名单。 (三)各院系公示初评名单,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向学生处上报正式推荐名单及书面材料,上报材料须有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负责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五)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六)奖学金评定后由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七)获奖学生均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并由各院系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新办法实施后,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