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并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素质评价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一)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含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按照《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项奖学金 包括学习成绩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化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奖、科技创新能力优秀奖六类,颁发奖学金150元/人,各种单项奖学金比例分别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二条 申请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 2.思想道德素质表现测评为优秀; 3.身心素质、文化素质、社会活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其中一项测评为优秀。 (二)二等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 2.思想道德素质表现测评排名前30%; 3.身心素质、文化素质、社会活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其中一项测评为优秀。 (三)三等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5%; 2.思想道德素质表现测评在本班级排名前50%; 3.身心素质、文化素质、社会活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其中一项测评为优秀。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业务素质测评为优秀; 2.全学年无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或有一门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但补考合格,且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 3.三、四年级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者。 (五)社会活动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社会活动能力测评为优秀; 2.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二,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担任学生干部者,热爱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模范带头,民主作风,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未担任学生干部者,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团结同学,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六)文化活动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文化素质测评为优秀; 2.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二,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因文化活动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嘉奖、立功等表彰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能够用自己的特长活跃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七)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 1.身心素质测评为优秀; 2.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二,普通学生全学年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体育特招学生全学年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且补考合格;因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嘉奖、立功等表彰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体育活动,坚持早锻炼。 (八)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 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 2.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二,全学年“两课”必须及格,其余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九)科技创新能力优秀奖学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 1.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为优秀; 2.业务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二,全学年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学习勤奋刻苦,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 申报奖学金的基本原则 (一)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再获得其它校内奖学金; (二)获国家奖学金但没有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获得校内奖学金荣誉但不发放校内奖学金奖金,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 (四)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 (五)未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并可同时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但单项奖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三等奖学金; (六)每名学生每学年度内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附 则 (一)有必修课课程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者,或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取消本学年度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有一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且业务素质排名未在本专业年级前15%者,不能参评综合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文化活动优秀奖学金、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能力优秀奖学金、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不平均下放到各班,由各院系统一掌握。 (三)本办法中获奖学生人数如出现小数的,以各院系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 (四)本办法适用于保定校区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