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下达。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符合当年校内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四)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接到教育部下达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向全校学生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要求,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荣誉者优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经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评审结果的批复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