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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部确定下达。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符合当年校内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四)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接到教育部下达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向全校学生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要求,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荣誉者优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经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评审结果的批复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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