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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批评教育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的错误行为者及态度较好的违纪行为者。

  纪律处分及其影响期间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按下列三种情况处理: 

  1.对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初次作弊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第二次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醉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文明秩序,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多人打架,被及时劝阻而未发生,但已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为首的、策划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为首的、策划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给予以下处理:

  1.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于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程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成员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协同盗窃者窝藏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晚归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关纪律处分;学生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私自校外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私自校外住宿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拥有者给予警告处分,宿舍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私用电热锅、热得快、电水壶等违章电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虽未使用违章电器,但未按学校相关安全用电、用火规定操作,违规或不当使用宿舍内公、私用电器,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学生交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用下流语言和动作对他人进行人身骚扰,损害他人人格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请假返校后未销假、请假期满未返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倒卖火车票、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从事非法营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理:

  1.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学生参与非法网络赌球、六合彩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收看、收听淫秽音像、磁盘、光盘、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唆使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者,按相应情况处理:

  1.宿舍内禁止存放酒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喧哗,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自习时间内,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公共设施,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教学、管理、服务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恐吓、辱骂、殴打学校教学、管理、服务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包车组织旅游等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早锻炼等活动,或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规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或组织及参与其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恶意违约等扰乱正常就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虚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

  3.主动认识、交待所犯错误事实,或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2.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3.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性质严重者,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经办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院系或学生处负责调查取证;对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涉及暴力、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或者其他破坏治安秩序的案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调查取证;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事件由教务部门牵头查清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4.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通知本人,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公告送达。

  5.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在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可在处分前举行校内听证,具体内容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听证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6.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委托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批准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进行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行文。

  8.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的相关资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条文自行废止。

  学生发生本规定中未明确提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文的处理办法执行,或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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