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听证制度(保定校区数据)
作者:严伟能 发布时间:2014-10-29
一、为保证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使违纪处理的事实更清晰,依据更明确,处分更适当,特制定本制度。 二、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形成书面通知书告知违纪学生。通知书应包括学生违纪的事实,处理的依据,拟处理的意见以及违纪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在回执上签名和注明日期,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违纪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违纪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四、学校在举行听证前三天,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违纪学生,由违纪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听证应公开举行。 五、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派的主持人、相关委员、本事件调查人员、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违纪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违纪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填写代理人情况登记表,并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情况登记表。 六、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事先未得到同意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听证会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违纪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使其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八、违纪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九、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违纪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违纪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违纪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违纪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违纪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十一、听证笔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十二、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违背的条文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