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10
1998年9月根据学位[1998]5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和专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相应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已有毕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均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己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三章 课程考试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接受申请课程考试的办法: 1.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研究生处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手续通过后,方可提出研究生课程考试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 2.申请课程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4.北京校区研究生处可根据上述规定组织此项工作。
第四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与管理
第六条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者,由相应学科点按我校有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其制定培养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研究生处建立考试档案。 (一)课程考试 l.学校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二)考试科目与要求须符合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其中实践环节有条件的可在原单位进行,结合本专业翻译阅读的外文技术资料、文献达十万字符以上,可获得外文文献阅读学分。 (三)考试计划以三年为标准制定,但要求在四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学有余力者可提前完成,考虑在职特点,不提倡在一年内考试完全部课程。 (四)考试计划如果要变动,需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由专业点所在系同意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在考前两个月内通知申请者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五)申请人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须在学位课程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也可允许重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或重修考试仍不合格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六)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对申请者的学习方式不做具体要求,但要求各学科点和培养单位提供适合在职人员特点的进修学习方式,确保学习质量。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者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的一年内,可向研究生处提出正式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3.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 5.申请学位的专业规定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证明、外国语全国统考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收齐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日期截止后的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品德和业务诸方面的全面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负责,其做法是: 1.研究生处根据申请人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将材料转至有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3~5位专家成立审查小组。 2.审查小组评阅申报材料,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着重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专门技术的能力。确定是否接受申请时要慎重,必要时可进行质疑,并要求申请人汇报论文工作,审查小组还可派人到申请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从事论文情况及表现。 3.审查小组将审查结果写成书面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同意申请,申请人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论文答辩事宜。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答辩的组织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属于本人完成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申请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工作的证明材料等。 递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递交学位论文的同时应递交相应的论文摘要(一式二份),论文详细摘要字数在2000字左右,提要在200字左右。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领域里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一般要求如下: 1.学位论文题目应反映硕士生所做的科学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定该课题的目的意义。 2.学位论文应反映硕士生在本研究方向上对国内外发展动向有基本的了解,对本课题范围的重要文献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 3.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对课题的研究方案做过充分论证,对试验结果、理论计算或调查研究有分析和对比,突出自己研究工作的特点,论文应数据可靠、计算准确、结论正确。 4.学位论文的结论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结论应体现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及所从事的技术工作有新的见解。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l.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由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2.论文答辨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把所有材料整理好交学科所在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讨论后,交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整理后将材料交大学学位办公室。上交材料如下: 1.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2.最后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材料 4.课程考试成绩单 5.学位审批材料 6.论文摘要、论文全文 7.科研(论文)成果表 8.论文质量评议(评阅意见) 9.表决票(盖章有效) l0.拟授予学位在同等学力人员简况表 11.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按《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培养经费,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七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材料、论文及答辩材料、学位授予审批材料等一并存入档案馆。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自我检查与评估小组,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部门对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酌情决定。 本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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