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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8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规范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特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一、指导原则
根据我校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以适应需求,积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及行业发展为出发点,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特色发展为原则,以创立品牌,有序发展为目标,开展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构建有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审核方式
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我校自行审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 符合以下条件的培养单位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附件1的有关要求。
2)有清晰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所申请专业学位类别符合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需要。
2. 拟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的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学位办报送《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3. 如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涉及多个院系,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院系作为牵头单位,共同组织材料进行申请。
(二)会议评审
    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
1. 现场答辩。每个专业学位类别安排一名人员参加,陈述本单位开展该类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要性、发展规划、学科基础、教学条件、培养模式的改革设想、保障措施等,并针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2.评审专家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答辩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其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申请,并形成书面决议。获2/3票数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3. 评审专家组由学科专家、管理专家、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组成,每组51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情况,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公示
申请材料及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如申请材料不属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责成相关申报院系作出说明并附佐证,研究生院组织复议和处理。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本审核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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