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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13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管理,提高国际学生教育培养质量,创造文明、和谐、有序、安全的校园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特制本规定。 第一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国际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北电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历生、语言生、交换生等注册在籍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国际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参加下一学年北京市政府奖学金优秀奖评定资格,仅可申请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全奖或半奖 (二)记过处分的取消其参加下一学年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全奖评定资格,仅可申请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半奖。 (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参加下一学年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半奖评定资格。 (四)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将被停发下个月的生活费,其后自动恢复发放。 (五)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为不合格,评审建议终止奖学金一年。 (六)取消其参加各种荣誉评选资格。 (七)对于触犯法律的,除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违纪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认识、交待所犯错误事实,或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违纪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纪律的。 第二章学习类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所有国际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报到日期返校报到。奖学金学生向学校请假并得到批准以后,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的发放全部生活费,在15日以后30日以前报到的只发放一半生活费。在30日以后报到的取消当月生活费。 第八条对国际学生无故旷课的:(按学校实际教育管理安排计时,旷课记录以任课教师考勤记录、班级考勤记录为准) (一)一学期旷课5-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超过40学时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对国际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的: (一)离校1-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离校3-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离校5-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离校7-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离校10天的,被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对国际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第二次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校园生活类违规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对国际学生在规定区域以外的房间内的其他地方做饭,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国际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锅、热得快、电水壶等违章电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章用电造成停电、起火、伤人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虽未使用违章电器,但未按学校相关安全用电规定操作,违规或不当使用宿舍内公、私用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国际学生于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公开传教,进行宗教活动和传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十五条对国际学生在公寓内、房间内、教室内等封闭场所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因吸烟引起火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国际学生有吸毒、贩毒、运毒、制毒(包括大麻)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反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国际学生性骚扰、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反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国际学生未持有学习类签证来校报到或申请复学的,学校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注册、居留许可等手续,构成非法入境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国际学生所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十天及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十天到二十天(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二十天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国际学生以国际学生身份和学习签证在校外工作的,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反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国际学生在手机、电脑、存储器、即时通讯软件及网络上观看、下载、存储或转载、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宗教极端思想及谣言,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涉及违反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国际学生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国际学生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或组织及参与其活动,或以合法国际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国际学生未经批准,在公寓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际学生购买和骑行非法摩托车等机动车的,或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其他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国际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校外租房或住宿的,或未经允许擅自变更校外住宿地址的,或未按时在住址所在公安局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寓办公室将联合国际学生办公室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及时将卫生安全检查张榜公布,对卫生安全状况较差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并跟踪、督促其进行整改,对宿舍内国际学生提出教育批评,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宿舍安全考评将被纳入每学年奖学金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国际学生的处理: (一)对违纪国际学生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国际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国际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诉和辩解的权利,听取国际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 (三)国际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对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涉及暴力、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调查取证;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事件由教务部门牵头查清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以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院系领导、辅导员和国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国际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到期后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最终审核。同意解除后学校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不同意解除则出具处分延期决定书。、 (六)对国际学生实施处分和解除处分,应填写国际学生处分登记表和解除处分登记表。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资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处分及解除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七)规定中未明确提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文的处理办法执行,或由有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违纪受处分的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国际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授权华北电力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华北电力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5年10月13日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e October 13, 2025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