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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10-20

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践行《留学中国计划》,大力发展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研究学者以及长短期培训生。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工作方针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是我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注册的各类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全校各部门要将留学生工作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联系国家和地方留学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招生、院系协调、生活服务和签证事务等。

第六条  全校各专业院系有义务接收外国留学生,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根据本院留学生人数,设立兼职或专职的留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培养、导师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根据我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制定我校外国留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发展和招生规划,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招生及入学资格初步审核;相关院系在我校开展的长短期外国人员培训,须向国际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类培训项目,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培训学员办理相关类型的签证。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毕(结)业审核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校医院、财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应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工作范围,为国外留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和网络与信息中心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并加强网络的外文界面建设。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留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鼓励各院系在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各种渠道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十三条  各类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院系、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处确定,制订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转交相关专业院系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将院系录取的留学生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以建立外国留学生在我校的学习档案。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校际交流留学生的管理协调工作。依校际交流协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交换留学生,须经外方学校向我校国际合作处推荐,国际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明确交换生在我校的待遇和经费安排,后将名单及申请材料转至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相关入学条件对材料审核后,负责将交流留学生分配到相应院系。
第十五条  各院系尤其有义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培养任务,并积极接收校际交流学生,各院系与国外院校达成的交流学生协议须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发放各类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办理其来华签证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参照我校各类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培养的特殊性,在涉及外国留学生教学、学籍管理、考试、毕业等诸多环节可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如出现特殊事宜,需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及相关院系一起提出,并请有关主管校长批示。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院系负责制定我校留学生(学历生)培养方案,并报送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各院系应按照培养方案安排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并尊重外国留学生的宗教、民族文化和传统。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中的学历生必须学习相应水平的汉语、中国概况和中国文化课程,免修英语、体育、政治理论课和时事政策,本科留学生免军训环节,学分要求相应减免。

第二十条  授课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使用英语撰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由国际教育学院制作,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制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负责向教育部报送毕业留学生的学历证书信息,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报送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院系为外国留学生开设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的全英文授课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制定外国留学生导师指导费标准,以及为外国留学生单独授课和全英文授课教师的课酬标准。

第五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建立和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档案。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和学生证发放,并负责向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等部门报送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各院系负责外国留学生老生的学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一般依照我校现有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语言生的档案由国际教育学院管理,学历生的档案由其就读院系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环节的材料在就读学院保管,在学生离校后移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并由国际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学生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认识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及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院系要高度重视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为外国留学生讲解中国法律,让外国留学生学习和了解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要关心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及疏导工作,处理好外国留学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外国留学生成立外国留学生学生会,并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中国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严禁各种宗教以及政治性聚会。

第三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外国留学生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做好相应的理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公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外国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严格遵守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国际教育学院、财务处以及后勤管理处制定外国留学生宿舍运行管理办法,确定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模式、宿舍收费、经费支出、突发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同时,后勤处作为外国留学生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细则,以确保外国留学生公寓的和谐、安全和稳定。外国留学生如在校外住宿,必须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政府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审是我校学生奖励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教育学院须依据我校留学生情况制定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发放奖学金。学校设立“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和招收优秀外国留学生和扩大校际交流。国际教育学院将根据我校留学生数量及收入情况每年1月份建议“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额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如违反中国法律、华北电力大学校规和校纪,将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华北电力大学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八章 学费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财务处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会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制定外国留学生住宿标准,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需更改,须由国际教育学院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共同提出,并经校长办公会核准后实施。财务处负责收取各类外国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  我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接收和自主招生学校,是“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招生学校,也是“孔子学院奖学金”的招生学校,各类政府奖学金经费拨付到校后,财务处及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北京市政府和国家汉办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奖学金经费。

第四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财务处制定我校留学生经费的管理办法,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管理办法负责具体制定每年的外国留学生经费划拨计划,并交由财务处划拨和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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