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48来华留学生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和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华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仅可为我校留学生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相关业务。留学生配偶或子女申请来华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可视该生现实表现,酌情为其提供相关函件。

第三条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办理申请只在工作日受理,周末及法定假日一律不受理。

第四条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时,须在系统提交护照首页、护照上次入境页(含出入境管理部门红章)、签证页或居留许可页、保险单据、住宿登记表、学费缴纳证明、体检报告单(如需)、居留许可逾期处罚单(如需)、延期毕业申请(如需)、实习或勤工助学同意函(如需)等材料。

第二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持X1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含入境当日)到国际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六条持 X2 签证入境的留学生,不能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实习或勤工助学加注。

第七条留学生新生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应不早于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注册开始日期。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新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九条更换护照的留学生,须在领取新护照10日内申请办理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条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参与实习或勤工助学,应在工作开始前10日以上提出实习加注或勤工助学加注申请。如需更换工作单位或延长工作时间,须在事项发生变更10日内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第十一条留学生须在获得签证申请表后30日内将新的居留许可页面上传至签证申请系统,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负责老师说明。

第三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的延期

第十二条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的延期与学费、保险费、住宿费等缴纳情况关联,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保险费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学习截止时间,且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居留许可可延期1年:

(一)已缴清未来至少一学期的住宿费,毕业生须至少缴费至预计毕业年的7月。

(二)已缴清既往学年的全额学费。

(三)已购买至少1年的保险费。

(四)剩余学习时长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居留许可最长可延期6个月:

(一)过去一年有住宿费或学费欠费记录,且已缴清未来至少一学期的住宿费的。

(二)在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15-29日前申请延期的。

(三)学习时长为半年的留学生非学历生且已缴清学习期限内住宿费的。

第十五条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居留许可最长可延期3个月: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

(二)在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14日内申请延期的。

(三)签证与居留许可过期的。

第十六条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期:

(一)未缴清既往住宿费或学费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居留许可剩余有效期超过两个月的。

(五)其他不宜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

第十七条X2签证仅可申请延期1次。

第四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的变更及撤销

第十八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留学生,在中国境内的责令其限期离境,在中国境外的注销其签证。

第十九条提前毕业(结业)、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在10日内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签证。不按时办理的,学校将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其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二十条已毕业的留学生如有合理申请事由,经查情况属实的,可为其办理1次人道主义停留签证,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述日均为日历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1


信息公开文件检索: